落实“水十条” 青岛环保开展流域污染专项整治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15年05月15日 字体:[大中小]
联系
日前,青岛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开展流域污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从即日起到10月30日,用将近五个月的时间对全市所有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及涉水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施行“零容忍”,发现排污超标或超总量的单位,一律限期整改,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业、关闭。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以辖区为主,采取日常巡查、节假日检查、夜间突击检查、联动执法检查等形式,对全市所有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及涉水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主要突出6大检查重点,分别是断面不能稳定达标的海泊河、李村河、张村河、楼山河、镰湾河等主要过城河道沿线的工业废水排放源、生活污水排放源;李村河、墨水河、大沽河、泽河、嵯阳河等省控河流;向市区供水的8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崂山水库、棘洪滩水库、小珠山水库、书院水库、吉利河水库、铁山水库、陡崖子水库和大沽河水源地)以及向县级市供水的12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近岸海域沿线陆域排污源;群众反映的信访舆情及关注的可能引发死鱼、农作物减产等事件的污染隐患水体、房前屋后及小沟小汊污染问题。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专项行动分为摸底排查、治理整改执法检查、督查考核执法检查三个阶段。其中,5月11日至6月15日为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摸底排查阶段。执法人员将开展不能稳定达标断面、省控河流、入海排污口和入海河流的基础调查,摸清沿线排污口状况,建立动态信息库。全面摸排非法排污、非法采沙,畜禽养殖、农家宴污水直排等可能对水源地造成污染的问题和库区、河道分散种植养殖场所,建立污染源清单。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汇水区域工业企业排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情况及污泥产生与处置情况进行调查。环保部门对排查出的工业排污问题依法查处,并逐一提出治理措施及整治期限。对不属环保部门职责的,报当地政府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8月10日至8月30日为治理整改执法检查阶段,督促直排河、直排海工业企业对污水排放口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排水水质稳定达到《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加严标准。同时,加强巡查检查,对发现的排污超标或超总量的单位,一律限期整改,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一律停业、关闭。要进一步加大近岸海域、沿海一线的巡查力度,确保陆源排污稳定达标。加大水源地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查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及向水源地违法排污行为。
重点加强大沽河、墨水河沿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检查。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同时按照“进水水质达标”的倒逼原则,对导致污水厂不能稳定运行的超标排污、总量较大纳管企业,果断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排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强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的管理,做到内部符合污染防治标准,处置去向符合管理要求。
10月10日至10月30日为督查考核执法检查阶段,青岛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市流域治理执法工作开展后督察,重点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稽查,督察重点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将稽查督察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落实新《环保法》和《水十条》的起步之年。青岛市环保局负责人说,《水十条》已于4月16日发布实施,近期国家将与各省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相应的省政府将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 《水十条》水质考核断面将几乎囊括所有的国控、省控、市控断面,同时增加黑臭水体治理、水功能区达标、饮用水源地保护、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控等诸多考核内容。“国家和省政府对流域污染治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本市流域污染治理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他表示,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从严从重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该负责人要求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理,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落实“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等措施,同时实行后督察。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各单位要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问题专项检查、跨界联动执法检查、部门联动检查、独立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保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对主要饮用水源地、近岸海域、主要治污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污染问题及时督导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因巡查不到位、不落实导致舆情发生或问题久拖未决的,将进行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半岛网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